跟练的瑜伽老师离职KU体育消费者可以因此退钱吗?

2024-05-30 2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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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U体育因一直跟练的两位瑜伽老师相继离职,吴婷(化名)便向瑜伽公司申请退费,瑜伽公司认为有能力为吴婷提供瑜伽课程,所以要求吴婷继续履行合同。吴婷交纳的课时费,还能退吗?法院会怎么判?

  吴婷在瑜伽公司购买了半年卡,大、小器械会籍卡等,其中半年卡包括瑜伽课程。吴婷一直跟着喜欢的两位瑜伽老师进行瑜伽训练,当两位老师相继离职后吴婷便在微信群里询问退费事宜,客服回复:“退款手续我们需要走流程,我司将会按照您的要求走退款流程”等,在多次催促后瑜伽公司表示拒绝退款,只能通过转卡的形式退还款项KU体育。

  吴婷认为自己是想继续跟着两位瑜伽老师继续学习,在瑜伽公司工作人员的推荐下才再次购买了半年卡,工作人员还承诺若吴婷喜欢的老师离职可全额退款。现瑜伽公司无法继续按约提供两位老师的课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也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合同关系,瑜伽公司应退回自己半年卡、会籍卡内剩余的金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瑜伽公司辩称,吴婷报名时并未约定需由特定老师进行教学,客服人员也从未同意过给吴婷退款,瑜伽公司所聘请的老师可提供吴婷所购买课程的服务,公司有足够能力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瑜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吴婷继续履行双方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KU体育。

  一审法院认为,吴婷在瑜伽公司处购买半年卡等卡项,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法院依据双方认可的卡项金额、卡项次数认定,吴婷各项卡内剩余金额共计 6869.67元。

  法院认为,吴婷与瑜伽公司并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因吴婷是与瑜伽公司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在瑜伽公司正常营业且有具备从业资质的其他老师能为吴婷提供教学的情况下KU体育,瑜伽公司有能力履行为吴婷提供服务的合同义务,特定老师的离职并不构成瑜伽公司违约,吴婷在合同未履行完毕情况下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并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服务合同金额的20%计算违约金,判决扣除违约金后瑜伽公司应当向吴婷退还卡项余额 4989.87 元。二人均不服,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诉。

  珠海中院二审认为,吴婷与瑜伽公司客服之间的聊天记录虽多次提到退款,但始终未明确答复公司同意退款及金额,而是强调需走退款流程。吴婷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合同关系且瑜伽公司同意退款。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瑜伽公司承诺过由特定老师上课、否则退回课时费用一事,故吴婷以瑜伽公司现无法提供上述老师的课程为由主张享有合同解除权,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虽瑜伽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案涉瑜伽课程需由学员本人接受课程服务,即案涉服务合同需由该特定学员配合才能继续履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或强制履行。现吴婷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吴婷主张合同应予解除,应予支持,但吴婷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瑜伽公司向吴婷退还卡项余额4989.87元。

  当违约情况发生时,守约方可首选由违约方继续履行这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对于非金钱债务,应当考虑是否适合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之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对于非违约方的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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